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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7]70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1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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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开票问题的请示》(佛地税发〔2007〕18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纳税人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是经营活动,没有发生经营业务收付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开具发票。
  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开票问题的请示
  佛地税发[2007]1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随着投资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同时纳税人也就此行为向我局提出了开具发票的申请。根据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若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为此,对上述情况是否应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既然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且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值可通过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核定,税务机关纯粹为评估后的价值开票意义不大,企业可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入帐;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税务机关应为企业开具发票,由于我们具有长期管理发票的经验,且发票具有防伪标识,方便税务机关日后跟踪及监控,而且在税收法规资料中未能找到对此行为不开具发票的依据,是否开具发票不应以是否应税作为标准。由于存在不同的观点,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便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但对于在各地均有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行为的纳税人,会对税务机关的不同做法提出异议。
  我局认为,当初为加强税收管理,房管及国土部门配合地税部门对房产及土地所有权转移办证时均要求办证方提供交易发票是一项很好的举措,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办理所有权转移时,虽然可与房产及国土部门协商接受我局提供的函件或证明,但相对于发票来说,函件或证明的开具并没有减轻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另外,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参与经营的行为,投资者按照投资入股份额来参与利润分配及承担损失,如果对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开具发票,若干年后企业的不动产、无形资产再发生转让,则税务机关必须重新审核当初的相关资料,若有发票资料,可根据发票的金额确认当初入股的金额,这样既能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量,又可根据发票防伪标识确认业务资料的真实性。再者,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全额入股的情况,也有对部分资产入股的情况,而当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针对整项资产评估作价时,企业较难通过评估报告反映实际入股情况。因此,我局拟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开具发票,开票金额以办理工商登记的章程上记录的入股投资金额为准。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具上述发票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有工商部门印戳的公司章程、投资双方的协议等资料。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投资入股,原值 元,评估价 元”字样,以便对股权发生再转让时的资料跟踪审核。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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