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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8]1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17
实施时间: 2008-1-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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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做好新旧法平稳过渡,对总分机构均在我省境内的总分机构以及总机构在我省境内的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暂按季预缴,跨地区预缴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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