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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08]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
实施时间: 2008-1-22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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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12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后,应按照123号文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申报和免税核销申报,申报均暂采用手工申报办法,自制申报表及其他规定的资料申报。
  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申报后,应根据123号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转交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
  三、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核销申报后,通过查询相关电子信息的方式并与主管征税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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