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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有关征收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预[2008]1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1
实施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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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确保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的规定,2008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带征比例由0.5%上调为1%。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补征欠缴税款所属期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其带征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仍按原比例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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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沪财会[2000]41 2000/7/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和 冀财综字[2002] 2002/10/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 青地税发[2008] 2008/4/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制订的《 沪府办发[2017] 201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