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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一函字[1997]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1-2
实施时间: 1997-1-2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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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省局鲁地税流字[1996]第17号文件下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由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确定,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规定发给代扣代缴证书。”鉴于目前我省还没有全省统一格式的“代扣代缴证书”的实际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通过自行设置“代扣代缴证书”或出具“代扣资格证明”等方式对负有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进行确认。“代扣代缴证书”或“代扣资格证明”一般应包括“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你单位负有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以及代扣税款的对象、范围、税种、税目、税率、代扣环节、代扣税款报解期限”等项内容。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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