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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对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所字[1995]9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9-29
实施时间: 1995-9-29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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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地税部门对电力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明确如下:
  一、完全由地方投资兴办的电力企业(包括小水电、小火电等),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人,其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县供电局(不含区局)及其所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三、电力部门兴办的集体企业的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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