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务代理 > 税务代理行业管理 >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4]1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15
实施时间: 2004-9-15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机构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0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变更、注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毕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股东(合伙人)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为有执业备案证明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备案表报送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应将原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交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营业执照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将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税务师事务所变更备案表报送浙江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还应将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2004年7月1日后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者为有执业备案证明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报备。
  三、税务师事务所进行注销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30日内将注销原因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将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正、副本交回核销。
  四、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变更后,符合税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规定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不再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五、对税务师事务所不按规定将合并、变更、注销相关内容报备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申报AAAA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1] 2011/5/13
湖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湖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下发 湘注税函[2014] 2014/6/30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税务师事务所检查工作 苏注税发[2015] 2015/8/25
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2] 2012/11/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4月1日至30日办理从事涉税鉴 穗国税注函[200 2009/5/5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7/9/6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税务师事 豫国税发[2012] 2012/5/28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等级 京注税协发[201 2011/1/28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重申税务师事务所严 2012/5/24
河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填报《2012年河南省税务师 201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