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内使用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7]39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4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内使用的请示》(榕国税发[2007]9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征[1996]011号)第五点“发票仅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县辖区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发票跨市、县开具。用票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市、县范围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市、县国税机关申请领购”的规定,经研究决定,不同意福建省高速公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销售发票在全省范围内跨区使用。
  鉴于该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了便于企业经营,建议企业可按外出经营方式按规定到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使用,以保证企业业务的正常开展。但从企业经营该项业务的长远出发,可建议该公司应在经营地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以实
  现经营业务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开具。
  此复。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高等级]公路实行联网收费有关 黔地税发[2009] 2009/9/23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用电性质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0]77 2010/2/1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1/12/22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速公路不停车收费电子标签收费标 闽价服[2014]36 2014/11/2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潮惠高速公路[揭普高速至陆河段]有 粤地税函[2016] 2016/1/18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有关 鲁政字[2014]23 2014/12/3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石、石太、保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 冀地税函[2005] 2005/12/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博罗至深圳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 粤办函[2012]56 2012/8/23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中秋国庆期间高速公路服务区价格与 闽价检[2012]17 2012/9/27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关于颁布《江苏省 苏价服[2007]29 20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