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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2005年度全省地税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5]6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3
实施时间: 2005-2-2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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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结合全省2004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有关情况,经审核批准,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等31家企业为我省2005年度地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具有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刷资格的企业,应于2005年2月底前向省地税局征管处申领2005年度的《发票准印证》。    
  二、未被批准具有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承印资格的原定点印刷企业,由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清理收缴其2004年度的《发票准印证》、发票监制章,其结存的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发票防伪专用油墨、发票半成品等可按不高于成本价的协议价格转让给邻近的2005年度地税发票定点印刷企业使用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局监督销毁。
  三、各地的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禁私自出售、转让或者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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