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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深加工结转税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24
实施时间: 2007-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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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近期,市局针对我市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从这些企业的税务管理情况看,由于总局缺乏对深加工结转的税收政策,各单位处理方式多种多样,并没有统一按照市局的规定执行挂账政策。为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实现公平统一,市局决定进一步规范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管理。
  一、继续执行挂账政策。按照出口退税的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当货物实际离境才能够作为出口实现,因此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应征增值税。但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市局决定对深加工结转的转出企业的深加工结转收入计算增值税,实行挂帐、暂缓入库的办法;对转入企业的深加工结转转入的原材料、半成品也不能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
  二、单独核算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应缴税金。对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单独设置应缴税金帐页,单独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缴税金。对进项税额划分不清楚的必须按照销售额的比例进行划分。对深加工结转企业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三、深加工结转企业的结转业务应开具出口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四、深加工结转转出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申报时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单独手工申报。各单位的进出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具体申报要求是:
  (一)单独填制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缴税金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二)申报时同时附送深加工结转货物的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发票。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深加工结转业务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企业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深加工结转企业的税务监管,建立深加工结转业务台帐,对结转企业的申报资料单独装订保管。日常管理中应注意对结转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进项税额分摊的准确性进行检查,对既有深加工结转业务又有直接出口业务的进料加工企业应注意核对“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开具。对利用进项税额的分摊以及虚拟等进行偷税的企业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六、本通知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辅导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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