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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2008年度全省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7]47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15
实施时间: 2007-11-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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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现批准浙江圣地票证印制中心等12家企业为我省2008年度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具有2008年度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资格的企业,应于2007年11月底前向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申领2008年度的《发票准印证》。    
  二、未被批准具有2008年度地税普通发票定点印制资格的原定点印制企业从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再领购防伪专用品、不得再印制地税普通发票,并在2008年1月1日前由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清理收缴其《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对结存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专用纸等可按不高于原发售价的协议价格由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票证管理中心回收,不能回收的,由主管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月1日前监督销毁。
  三、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登记制度,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严禁私自出售、转让或者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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