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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7]11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7-11-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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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河南、湖北、湖南、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的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由公司总部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按全额汇总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相关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分支机构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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