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函[2007]24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2-29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税费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887
评论人次: 2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仍由财政部门负责。同时,各级征管机关要积极争取地税、国土管理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2.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由于我省新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尚末出台,各级征管机关要按照新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做好备案登记工作。待我省具体实施办法下达后,再按新的规定和标准补征税款。
  3.做好新条例的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新条例的精神。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宁波不发),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视野网友(游客)   2008年1月11日
这是违法的!
cpv20010518   2008年1月3日 +25金币
该规定是否违背条例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战区 2008/1/1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 渝财规[2024]5号 2024/7/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8/27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 黑财农村[2008] 2008/4/7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 辽财税[2008]11 2008/1/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济南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办税事宜的 2011/3/1
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政策执行口径 2025/7/7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 2014/5/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耕地占用税纳税主体等有关问题 2011/1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内蒙古自 内人常发[2019] 20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