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7]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5
实施时间: 2007-6-5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596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单位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80%至95%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二、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至1.5%计征土地增值税,具体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修正:

上述法规第四条被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5]8号
发文部门: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5-12-30
实施时间:2016-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24个市县2009年至2010年土地管理及土地资金审计结果 审计署审计结果 2012/4/20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辽财预[2007]16 2007/3/1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营业税契税若干具 吉地税发[2011] 2011/10/21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 1994/1/1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 黑地税联[2010] 2010/9/15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 深府[2015]81号 2015/9/10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 杭地税一[2004] 2004/11/30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 杭地税一[2004] 2004/10/19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有关工 大地税发[2007] 2007/7/6
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杭州市第十届人 200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