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土地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07]7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25
实施时间: 2007-5-25
法规类型: 土地增值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708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管理造价部门最新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对符合《通知》第七条情形的,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0.5%至1%计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住宅,可按取得收入的1%至2%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营业用房、写字楼、高级公寓、度假村、别墅等,可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项目中包含普通标准住宅、普通住宅或其它商品房的,其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按取得收入的2%至4%计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清算并办理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条失效: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1]9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6/9/1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 2009/4/20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征 金地税政[2004] 2004/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 渝地税发[2013] 2013/4/2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管情 所便函[2007]11 2007/5/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 厦地税发[2009] 2008/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沪国税外[2002] 2002/2/22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企业商品房开发期间城镇 青地税函[2009] 2009/10/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房地产开发 鄂国税函[2006] 2006/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进行置换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黔地税函[2003] 2003/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