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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会协[2006]3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6-4-17
实施时间: 2006-4-1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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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相关证明工作的函》(会协[2005]20号),本协会于2005年5月下发了《关于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开具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证明需提交材料的通知》(沪会协〔2005〕29号)。为了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经研究,补充通知如下:
  今后凡有注册会计师申请新设会计师事务所需协会开具从事审计业务经历证明的,协会将对该申请人提交的《新设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从事审计业务及转所情况的证明表》到事务所进行实地核实。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1.由申请人根据沪会协〔2005〕29号文件要求,向协会注册部报送有关材料。
  2.协会监管部将提前3天通知有关事务所,对申请人提供的在业务经历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实地核实。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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