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8
实施时间: 2005-9-28
法规类型: 行业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象屿(火炬)分局筹备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结合我市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征管实际,通知如下:
  一、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包括自建)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对减除项目凭证的管理上,应严格按照(财税〔2003〕16号)文第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高于申报期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应按申报的成交价格计算征收营业税和附加及个人所得税;如果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申报期我市的房地产市场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或经市地税局认可的评估价计算征收营业税和附加及个人所得税。但印花税以合同中记载的金额为计税依据。
  三、为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收流失,对已调整按市场指导价计算征税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今后再次发生销售或转让,其计税的减除项目额不按市场指导价,而应按前次申报的成交价格计算。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的相关规定,对于普通住房减免营业税的审批,由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初审,定期送我局进行审批,审批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本市试行《上海 沪地税稽[2002] 2002/10/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房地产去库存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赣地税发[2016] 2016/4/1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 吉林省地方税务 2014/4/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 青国税发[2002] 2002/3/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青政[2016]45号 2016/5/29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0/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津地税所[2008] 2008/1/1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房地产市场监管考 建房函[2013]43 2013/4/24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 云地税农字[200 2005/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