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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引进设备优惠政策对企业“自有资金”作专项审计的几项须知
发文文号: 沪外资委批字[2001]42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5-8-20
实施时间: 2005-8-20
法规类型: 外企进出口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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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报告”)是对企业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四项“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折旧、本年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作再次审验确认。
  二、“专项审计报告”应该反映企业“自有资金”增加或减少等合法、真实的变动情况:
  1、增加: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正常提留增加;
  2、减少:企业因使用“自有资金”引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其它使用“自有资金”的事实,造成企业“自有资金”的减少。
  三、“专项审计报告”应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历次引进设备金额的详细清单(包括批准文号、时间、金额及使用情况),及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专项审计报告”的原件。
  五、“专项审计报告”必须委托经财税、审计管理部门确认颁发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承担。
  六、审批机关审核依据:
  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3、关于贯彻《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外资委协字(2000)第25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工作的通知(沪外资委批字(2001)第426号)。
  2005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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