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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有关问题解释的批复
发文文号: 财法函[2007]1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2-3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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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具体行政行为属性的请示》(浙财会字[2007]73号)收悉。经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设立的,由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予以撤销”规定中,“撤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财政部(章)
  二○○七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会计师 事务所 审批 监督 批复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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