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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法[2007]2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1-26
实施时间: 2007-11-26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9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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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近来各地请示,要求对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明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明确如下:
对由税务机关立案检查的涉嫌偷税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通知。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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