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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0
实施时间: 2006-12-2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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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七条所称经办人为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身份证明应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九条所称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应在每次专用发票认证后打印。
  三、专用发票缴销时,应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V2.0“发票缴销管理”模块中做相应的缴销处理。
  四、对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除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同时广泛对外宣传,使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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