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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保监法规[2007]1497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7-11-27
法规类型: 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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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保险公司地市级分支机构命名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07]93号、人保寿险发[2007]3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的名称或层级由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设立条件和程序遵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
  二、对已设地市中心支公司变更为分公司,视为分支机构改建,采取简易审批程序,按照分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一次性审核,保险机构得到批复后,进行相应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变更,即可开业经营。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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