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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返还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建[2007]405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10-23
实施时间: 2007-10-2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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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政管理及有关部门:
  为了加大我市三峡库区污水治理力度,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质量,促进区县政府尽快全面开征镇级污水处理费,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返还及代征业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05]288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解缴、返还、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第42号令)规定,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规划区”是指市辖各区(包括工矿区、开发区、规划控制区)、县级政府所在地和建制镇。其征收计量标准按照自来水水表标示核定。没有安装水表的,由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按实测排水量核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363号)执行。即:主城区居民为0.7元/立方米,非居民1.00元/立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居民为0.5元/立方米,非居民0.90元/立方米。镇级污水处理费的征实方式,由建制镇供水企业附价代收,目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解缴。各区县(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依法委托镇级供水企业附价征收污水处理费,由镇级水厂按季上缴当地财政局,当地财政局汇总解缴到市财政专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坐支;镇级水厂将缴款回单复印件报当地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通过票据和解缴主体严格区分城市和镇级污水处理费解缴金额,汇总上报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备案。
  三、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返还。按照“谁治理谁受益,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由市排水收费办公室对各区县(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核实汇总后,区分不同情况,提出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返还计划,上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其中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由市水务集团或市水投集团负责建设和运行的,其征收的镇级污水处理费仍然按照《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返还及代征业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05]288号)规定办理。其他建制镇水厂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返还。市财政局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定计划,每半年结算一次返还到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应合理调度资金,确保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四、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各区县(自治县)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的监督和管理,其使用由污水处理的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核实后及时拨付到位。专款用于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及征管业务费支出。
  五、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所有区县(自治县)的建制镇。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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