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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1]66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7
实施时间: 2001-12-17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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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省潮汕地区纳入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常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1]73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对出口企业凡从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货物申请办理退税的,各地要严格把关,加强出口货物有关单证的审核、审批工作。对出口货物的货源地必须进行函调,在回函内容真实,出口业务逻辑关系正确,退税单证齐全、有关电子信息核对无误,排除一切疑点的情况下,可办理退税。凡因审核把关不严而发生骗税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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