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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1999]67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10-11
实施时间: 1999-10-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23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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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孝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京珠公路建设取土是否征收资源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税目划分标准,砂、石、粘土属矿产资源,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矿原矿税目征税范围,修、筑路所用砂、石、土也在此之列。因此修、筑路施工单位在其路段管理范围外取土,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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