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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1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8
实施时间: 2004-7-28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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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4年7月1日后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按规定持有关资料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无误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手续。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附表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3、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及具备独立执业能力的证明。
  三、办理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需报送以下资料:
  1、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附表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或非执业的备案手续,由持证人将上述规定资料经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处)审核后,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及《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表》、《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表》“意见栏”中加盖“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编号”或“注册税务师非执业备案编号”印章,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退回。备案表一式三份,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一份,市局征管科(处)存档一份,执业证书持有者单位或个人留存一份。
  五、2004年7月1日前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暂按原办法管理。
  六、对注册税务师(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以下同)的管理仍按现行管理体制。各级国、地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后,要加大监管力度,完善注册税务师的档案资料管理,确保管理的连续性,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七、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对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并督促没有登记注册和备案的人员在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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