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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预[2004]520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0-28
实施时间: 2004-10-28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5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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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管理部门、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检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清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免征的要补征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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