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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地税函[2005]12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9
实施时间: 2005-1-19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72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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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函[2004]37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采取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或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网址: )并填写《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单》,上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后即可实行汇总缴纳印花税。
  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告知单》(式样附后)由市局统一印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免费提供给纳税人填写。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纳税人情况登记簿》(式样附后),在收到纳税人的告知单后,应及时登记并进行归档。
  四、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重点核查纳税人汇总缴纳的应税凭证的同时,也应加强对纳税人非汇总缴纳的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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