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转籍、过户车辆缴纳车船使用税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5]2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22
实施时间: 2005-2-22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8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规范转籍、过户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大连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对转籍、过户车辆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规定如下:
  一、从外省市转籍、过户到我市的机动车辆,自转籍、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即转籍、过户登记日期),应在新登记的车籍所在地缴纳车船使用税。对于在原籍已缴纳了当年度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完车辆交易后,自行到原籍所在地地税机关退回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二、在我市各区、市、县之间转籍、过户的机动车辆,如已缴纳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到新车籍所在地的车船使用税代征窗口进行车辆纳税记录的变更登记,而不需再办理当年度的纳税和退税。
  三、由我市转籍、过户到外省市的机动车辆,如已缴纳了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在办理完车辆交易后,持车船使用税完税凭证,交易凭证和转籍、过户证明,到原籍所在地地税机关退回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 渝地税发[2005] 2005/3/10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 渝地税发[2006] 2006/3/3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国驻沈阳 沪国税流[2006] 2006/8/17
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87]35 1987/3/7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6] 2007/1/4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 浙交[2007]255号 2007/8/27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 赣国税函[2007] 2007/8/15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及有关政策 琼地税发[2003] 2003/1/1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内蒙古电影制片厂免征房产 内地税字[2007] 2007/3/2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机构 鲁国税函[2004] 2004/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