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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
发文文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5-9-8
实施时间: 2005-10-1
法规类型: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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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3批)》已经2005年8月27日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凡目录中已被取消或未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一律停止执行;由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省长 宋秀岩
  二○○五年九月八日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
相关附件:
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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