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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27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9-29
实施时间: 2005-9-29
失效时间: 2005-10-17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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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庆放假及冬季作息时间和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放假的通知》(渝办[2005]66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5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直属单位和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20日;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17日。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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