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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4]5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1
实施时间: 2004-4-2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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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不发青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决定,对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已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鲁财预[2003]5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作了明确规定。为了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同时兼顾地方财力的统筹安排,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明确当地出口退税负担办法,并请各市将确定的有关负担和管理办法于5月上旬同时报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对于中央财政安排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资金,各地必须全额用于出口退税;中央财政拨付地方用于弥补“免、抵”未调库影响地方收入的资金,要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二、各市要建立出口退(免)税计划的定期测算制度。一是要根据当地外贸出口形势,按季认真测算全年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不含免抵调库,下同)和免抵应调库额。二是要根据实际出口情况,在第四季度对当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进行调整。上述测算结果要通知各级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按第一季度数据测算的本市2004年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数额应于5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调整后计划应于10月底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三、各级国税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做好沟通工作。主管出口退(免)税审批的国家税务局要根据已有信息测算本月和下月的出口退(免)税额,并事先通知负担出口退税的基层财政部门。
  四、各级国税、财政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出现问题要及时研究,认真应对,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解决,以确保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出口退税计划与地方财政衔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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