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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6]32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7
实施时间: 2006-2-27
失效时间: 2010-12-28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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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个人销售公建及非普通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公建,如能提供购入不动产发票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受2年的购买年限限制。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等相关规定,个人销售其购入的非普通住房,2年内销售的,按销售该住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2年以上(含2年)销售的,应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发票上开具的购房金额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对不能提供原购入发票的,应按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下发文件规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积,对于以套内面积进行计量的,应换算成建筑面积,判断该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标准。
  三、个人销售继承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个人办理房屋继承时,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1)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3)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5)继承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一律按销售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其继承的房屋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地税征收窗口”备案:
(1)继承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继承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3)继承后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4)继承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继承人与继承前原产权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6)继承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销售当时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房时间。
  四、个人销售赠与的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个人将房屋无偿赠与他人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1)赠与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赠与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3)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5)赠与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一律按销售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其赠与的房屋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地税征收窗口”备案:
(1)赠与前原产权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已死亡的,需死亡证明);(2)赠与前原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3)赠与后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4)受赠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受赠人与赠与人关系证明及复印件(有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6)赠与公证资料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销售当时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房时间。
  五、夫妻间或父子亲属间房屋更名或更名后销售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
1、夫妻间对其所拥有的房屋进行产权变更的,能够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不征收营业税。
  (1)原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2)原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更名后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一律按销售房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父子间及直系亲属间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的,不按本规定执行;父子间及直系亲属间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确无销售行为的,按赠与或继承的相关规定执行,有销售行为的,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个人销售其夫妻间更名后房屋的,应按大地税发[2005]91号及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该房屋原为购入住房的,以原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来确定购入时间,但纳税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交“地税征收窗口”备案:(1)更名前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2)更名前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3)更名后房屋产权证书及复印件;(4)更名后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5)结婚证或离婚证及复印件。
  对不能同时提供上述资料的,一律按销售当时产权证上所注明的时间确认购房时间。
  六、购入发票丢失及原房证销毁或丢失征税问题的处理原购房发票丢失、原房证销毁或丢失的,可由销售者协同“地税征收窗口”工作人员到房地产交易档案管理处查询,该工作人员应在查询所得发票复印件上签字,并将其存档作为扣除凭证。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大地税函[2010]166号
发文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28
实施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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