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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5]296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3
实施时间: 2005-7-13
失效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南
阅读人次: 4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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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期,为了加强农产品及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防范企业利用收购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下发了《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和《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增值税抵扣管理的有效措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收购凭证的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总局下一步决定将使用防伪废旧物资开票子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我省将逐步探索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农产品收购凭证的管理。目前,各地可借鉴部分市地一些好的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及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管理。
  二、关于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总局国税函〔2005〕544号、国税函〔2005〕5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7
实施时间: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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