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营业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营[2005]54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8
实施时间: 2006-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70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8个部门《关于印发<盲人按摩工作“十五”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教[2001]89号)文件精神,根据营业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盲人从事保健按摩业有关税收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从事个体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免征营业税。
  二、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三、盲人按摩从业人员,必须是具有本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员证书,并具备保健按摩师技能职称和医疗按摩专业技术职称资质的盲人。
  四、对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寻呼业务营业税请示的批复 甘地税一[2001] 2001/8/20
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 国税发[2005]28 2005/3/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 津地税征[2003] 2003/11/1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收入征 黑地税函[2005] 2005/12/2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 黑地税函[2006] 2006/9/2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 粤地税函[2000] 2000/2/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向在籍择校生 辽地税函[2007] 2007/11/1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研单位和铁道部 云地税一字[200 2001/9/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重庆市分行及各分 渝地税发[2006] 2006/5/2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中国电话号簿公司黑龙江省分 黑地税函[2006] 200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