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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599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22
实施时间: 2005-11-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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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水平提高计划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994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2005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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