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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发[2002]18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2-12-12
失效时间: 2013-11-1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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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我省在执行上有的采取了先征后退办法,有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但都要求对有关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及征税情况进行核实。因此,对于2002年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的退免税,各地可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对2003年1月1日起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一律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3-11-14
实施时间:201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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