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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陕建发[2003]145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3-11-18
实施时间: 2003-11-18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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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劳务队伍的管理,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维护建筑劳务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市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我省境内新开工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建筑活动,全面实行劳务分包管理,即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必须按《陕西省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执行。
  二、鼓励组建劳务分包企业申报劳务分包资质。凡申报主项及增项资质,企业注册资金达到要求、各级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在以下各年度分别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难》中规定数量的下列比例,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予以审批。
  2003年20%,2004年40%,2005年70%,2006年100%。
  三、省外进陕劳务作业人员,可凭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通过自愿组合、资产重组等方式在陕成立劳务分包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四、由各设区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劳务分包企业,可随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发证。
  五、从2005年1月1日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还应审查总承包或专此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
  六、劳务分包企业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登记条 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建筑劳务分包(凭证经营),并从快直接办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前置审批。
  七。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分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劳务分包企业以分包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为扣缴义务人。
  八、工程劳保费的征集和拨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劳务分包企业应得的工程劳保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费数额,参照本企业劳保费返还级别,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
  九、根据当地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定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劳务费指导价格,作为建设单位、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确定劳务费用的指导依据。
  十、施工现场意外伤害保险仍按现行办法执行,由总承包企业统一办理。
  十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的建筑劳务队伍管理工作,要把劳务分包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宣传、通知到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要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事手续,要按本通知规定的工程类别和时限全面实行劳务分包作业管理,并加强市场监督和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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