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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1999]554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9-30
实施时间: 1999-9-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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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管理,堵塞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防止专用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经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新办企业凡不符合下列条件的,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新办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为:
  1、按现行税法规定设置“应交税金”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有关资料。
  2、商业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设置“库存商品”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商品的购进、销售、库存等有关资料;工业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设置“材料采购、产成品”帐及其明细帐,能真实反映本企业材料或产品的购进、生产、销售、库存等有关资料。
  3、有专职的发票管理员和保险柜存放专用发票;
  4、根据企业注册资本和生产经营规模,预计其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办企业,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其领用的专用发票不再实行代管监开、开票时不得预征税款。一年后如应税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二、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新办企业,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其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后,可由主管国税局按商业企业4%征收率、工业企业6%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
  三、各地必须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认真执行专用发票验旧换新和定期缴销制度。领购新票必须缴销旧票,旧票应定期缴销,定期缴销期限为两个月。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相符的,一律停止执行,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
  19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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