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财会行政管理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培训、考试、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京价[收]字[2000]4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0-11-24
实施时间: 2000-11-24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13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收费标准的函》(京财会(2000)17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465号),同意你局及区县财政局向参加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试人员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收费标准如下:
  1、会计证考前培训费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执收单位为市财政局认定的培训单位。
  2、会计证考试费为每科20元(初级电算化考试费标准仍按京价(收)字(1998)第040号文件执行),执收单位为市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或财政部门认定的有培训资质单位。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证10元,执收单位为北京市财政局及区县财政局。
  市、区县财政局及有关单位需持本函和财政部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文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 鲁价费函[2014] 2014/6/1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通信专业技术人 京发改[2012]10 2012/7/5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估价师资格考 闽价房[2009]20 2009/5/20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考考试费中技能考试 鲁价费发[2014] 2014/3/15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设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 辽财非[2010]92 2010/11/9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部分高等教育招 京发改[2012]13 2012/8/22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3]60 2013/4/23
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2002]43 2002/3/25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3]12 2013/7/19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4]93 2014/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