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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函[2005]4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1
实施时间: 200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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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请认真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纳税方式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函[2004]463号)规定,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23座加油站(详见附件),从2005年1月1日起纳入增值税汇总纳税范围。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
  二○○五年二月一日
相关附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销售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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