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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地税农发[2003]34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19
实施时间: 2003-12-1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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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3]127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中相关规定,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合并中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事业单位因撤并而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如属于“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则对合并后的事业单位承受原合并各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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