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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退[1995]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1-27
实施时间: 1995-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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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口企业、单位:
  为正确贯彻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维护外贸正常经营秩序,鼓励有实力的国有外贸企业尽快成为边、地贸易的主力军,促进我省外贸的健康发展,防止“买单”出口和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对我省有关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
  (一)对出口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的,在次月10日前必须将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送省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审核(其中8个地州的进出口公司送当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经审核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才能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有效凭证。
  另外,经审核凡是出口企业从省外购进货物出口的,还必须统一按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的调函填写,经发困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有效凭证申报办理退税。
  (二)几种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退税要求。
  1、对于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在申请退税时还必须附送以下凭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的易货贸易计划,易货双方的合同,易货进口的货物报关的有关凭证;
  2、代理出口只能是外贸企业代理外贸企业出口或者是外贸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出口,并且是生产企业白产的产品,才能办理退税;
  3、联营出口只能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之间的联营,并由报关出口的企业申报办理退税。
  (三)从1995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时还必须附送付款凭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记帐凭证号码,同时与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配套装订,以便审核退税时查找。
  (四)采取平均单价结转办法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必须提供已经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的,进项税额相当于申报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二、对有经营进出口权的企业,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纳入大贸管理,从我省边境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已报关出口并在帐务上做销售后,可凭有关凭证按月向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一)由边贸公司、商号(未经外经贸部批准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商号)以进出口公司的名义进货或代垫购货款的。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从我省边境口岸报关出口的,不见外商、不见供货货主,不见货物,由边贸商号报关出口的货物。
  (三)由外商将贷款直接汇付供货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将购货款汇付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供货企业、开户行、帐号,而是异地付款的。
  (五)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与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号、公司搞联营、联销、代理购销,并以联营企业名义从边境口岸报关出口的。
  (六)出口货物按人民币结算的。
  (七)出口企业从我省边境口岸报关出口的货物,采取不正当手段削价竞销的。
  三、本补充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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