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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5]214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24
实施时间: 2005-8-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4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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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供电企业随同电价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供电企业应将其主业收入与农村电网维护费分开核算。未能单独核算的,一律按现行税法规定不予免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费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从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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