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川价函[2007]239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6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泸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有关情况的紧急请示》(泸市价(2007)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四川省定价目录》是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经国家发改委审定的,是物价部门定价的依据。专业有形市场服务收费纳入《四川省定价目录》,由省、市(州)、县(市、区)分级定价。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应按《四川省定价目录》执行。
  二、我局未委托任何协会或组织制定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其定价不符合《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
  三、各地物价部门应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确保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2007年8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陕价行发[2013] 2013/3/1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取消珠海市两家二手车交易市场 粤国税函[2010] 2010/10/8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 内国税注函[200 2009/3/2
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 发改价格[2015] 2015/1/19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软件行业协会服务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51 2011/6/1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 黑价经[2012]26 2012/9/1
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辽宁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2012/2/22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综合招投标服务收费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 2011/6/20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师事务所 吉省价收[2012] 2012/1/1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价格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 2005/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