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契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农税字[2007]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7-10-19
实施时间: 2007-10-19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5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土地竞得人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并以新公司名义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经济活动行为的契税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规定,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出让征收契税。
  1.竞得人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准备成立新公司的;
  2竞得人在新公司中的出资构成必须与事先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约定一致。
  对申请约定的具体形式,由市、县(市、区)契税征管机关商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土地竞得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人、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分环节征收契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契税 征收  管理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 2022/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灵璧县百货公司归还国有土地使用权 皖地税函[2002] 2002/12/3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东移企业国有土地使用 津财企一[2002] 2002/9/18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契税计征问 鄂地税函[2006] 2007/10/1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渝地税发[2011] 2011/9/19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国有 穗国房字[2013] 2013/9/22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国家税务总局北 2022/1/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 渝财综[2021]66 2022/1/1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嘉政办发[2007] 2007/1/1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 藏财税[2021]35 2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