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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函[2007]634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18
实施时间: 2007-9-18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5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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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下列文件一并废止:
  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89]粤税三字第097号)。
  二、《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2]304号)。
  三、《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1]071号)。
  四、《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特种储备资金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1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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