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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屋租赁业适用起征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发[2006]46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
实施时间: 2006-4-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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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扶持城镇弱势群体和城郊失地农民,协调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经研究,现对个人房屋租赁业营业税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对个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月营业额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上的,照常纳税。
  对个人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租赁收入的,不得分别以各处房屋租赁收入多次享受起征点照顾,应合并该月内取得的所有房屋租赁收入作为月营业额。
  二、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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