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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川国税函[2004]10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2
实施时间: 2004-5-1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5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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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金,在省政府规定标准下达前,可暂按每人每月400元在税前扣除;省政府确定标准后,统一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执行。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每人每月100元以内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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