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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进[2007]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9-4
实施时间: 2007-9-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731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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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针对各税务分局在退(免)税审核中反映的实际操作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1、生产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非离岸价成交的,可扣除实际发生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在计算扣除时,企业必须提供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的单证(原件交验,复印件留存)。若企业不能提供有关扣除费用单证的,则按照非离岸价的95%核定其申报出口销售收入。
  2、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差异超过规定幅度的,退税审核系统会生成疑点数据。税务机关的审核人员对上述疑点数据应进行纸质单证审核,并要求企业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合理的,审核人员应按出口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逐笔取小的原则确定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3、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销售收入与海关电子信息数据差异在规定幅度以内的,按企业申报数据确认出口货物销售收入。
  4、上述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申报、审核办法,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有关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计税依据问题
  外贸企业以离岸价成交的出口货物,因故发生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情况的,应以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并价税分离后作为视同内销计税的依据。若是以非离岸价成交的,其非离岸价折算成离岸价的方法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生产企业的折算办法相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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